合同条款语意模糊 劳动者如何维权
http://www.5ipr.cn   2014-05-21 11:19:18   58同城招聘   

  2010年12月,家住密云的张女士入职某纺织企业,岗位为行政助理。签订劳动合同时,张女士大概浏览了合同条款,看了自己的五险一金和工资确实都如单位承诺的一样,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。2012年3月初,因为年终奖

  2010年12月,家住密云的张女士入职某纺织企业,岗位为行政助理。签订劳动合同时,张女士大概浏览了合同条款,看了自己的“五险一金”和工资确实都如单位承诺的一样,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。2012年3月初,因为年终奖金问题,张女士与单位领导发生口角。一周后,张女士收到了单位的辞退信,信中写明辞退张女士的原因是“张女士的工作未达到单位的要求”。为此,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原单位诉至法院,索要无故遭到解聘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3450元。

  庭审中,纺织公司表示,张女士与单位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中明确规定,如果张女士的工作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,公司有权对其解聘。因此,主张单位解聘张女士,是依照合同执行的,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女士与纺织公司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,合法有效。《劳动合同》中虽然约定“如张女士工作未达到单位要求时,单位有权将其解聘”,但因张女士工作职务为行政助理,而纺织公司内部并没有考核该职务的具体标准,且纺织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张女士工作“未达到单位要求”的证据,故纺织公司应承担举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。最终,法官判决纺织公司败诉,依法赔偿张女士经济补偿金3450元。

  法官提醒:

  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在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后的“救济良方”,并以此判定劳资双方孰是孰非。本案中,从张女士的角度上讲,劳动合同本应是她维权的“保证书”,但因张女士对条款审查时没有留心,反倒让自己掉进了单位一方设置的“陷阱”。如果在庭审中,纺织公司做足了准备,拿出了有关的规章制度,或是找来几名张女士的同事“指证”张女士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过错,那张女士未必能要回经济补偿金,因为合同中“未达到单位要求时,单位有权将其解聘”的条款,使主导权完全掌握在了单位一方,即便张女士工作中兢兢业业、毫无差错,一旦与公司发生矛盾,也难保不会被“指鹿为马”,被说成“工作懈怠”而遭到解聘。

TAG:解聘 补偿 合同 依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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